淄博市菏泽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淄博市菏泽商会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,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淄博市民政局;每年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迎宾路支行西苑4楼
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六条 开办资金:50万元 出资人:赵随 资金来源: 自筹
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,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;
积极推动淄博、菏泽两地之间经济、文化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,协肋政府吸引更多的菏泽籍企业来淄博投资兴业,共谋发展;
发挥自律职能,讲究商业道德,引导会员诚信为本,守法经营,树立“诚信菏泽人”良好形象。
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
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 共34 个。
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
理事由会员推选产生。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单位的分立,合并或终止;
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。[至少两次]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拟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—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,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,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章法定代表人
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:赵随
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
(一) 开办资金;
(二) 政府资助;
(三)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
(四) 利息;
(五) 捐赠;
(六) 会费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盈余不得分配。
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 自行解散的;
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条 本单位输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 月 4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